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
來源:轉載 | 作者:wjbc3111 | 發(fā)布時間: 2015-07-27 | 46430 次瀏覽 | 分享到:
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

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

 

(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)

 

目 錄

 

  第一章 總 則

 

 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

 

 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

 

 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

 

  第五章 基金的公開募集

 

 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、申購與贖回

 

 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

 

 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、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

 

 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

 

 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

 

  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

 

  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(yè)協會

 

  第十三章 監(jiān)督管理

 

 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

 

  第十五章 附 則

 

第一章 總 則

 
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,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(fā)展,制定本法。

 

    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(以下簡稱基金),由基金管理人管理,基金托管人托管,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,進行證券投資活動,適用本法;本法未規(guī)定的,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

 

 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、義務,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。

 

  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,履行受托職責。

 

 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(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)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,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(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)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。